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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府办字〔2025〕46号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昌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12-30 16:07 来源:

都府办字〔2025〕46号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昌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

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都昌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17日

都昌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项目资金拨付流程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运行,提高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办法》(都府办字〔2025〕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列入财政预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其他可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上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按其管理规定执行。上级专项资金没有具体管理规定的,在工程开工后,可预拨不超工程合同价款20%的资金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进度款可按完工工程量的70%拨付(已预拨农民工工资的,同比例扣减进度款);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可拨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80%;工程尾款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竣工决算报告等资料,留足质保金后6个月内拨付。

第四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资项目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没有具体管理规定的,在工程开工后,可预拨不超工程合同价款20%资金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进度款可按完工工程量的70%拨付(已预拨农民工工资的,同比例扣减进度款);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可拨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80%;工程尾款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竣工决算报告等资料,留足质保金后6个月内拨付。

第五条PPP 项目按PPP 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除外)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含100万元)和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的服务类项目的资金付款方式具体为:

1、市政建设工程完成总工程量超过50%的,当年可拨付工 程合同价款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当年可拨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决算后可拨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80%;自验收合格且决算后的第二年付清。

2、房屋建筑工程:①完成第一层现浇②每五层建筑③主体 封顶④装修装饰完工,可分别拨付一次工程款(不超过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决算后拨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80%;自验收合格且决算后的第二年付清。

3、绿化、路灯照明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当年可拨付工程合同价款的50%,次年可拨付至工程验收结算价的80%,决算后第二年经复验合格的付清尾款。

4、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完成总供货量的50%并经验收检测合格后可拨付合同款的20%;全部供货完毕经验收检测合格后可拨付至全部货款的50%;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可拨付至验收结算价款的80%,余款20%自全部供货完毕之日起计算满两年后付清。

第七条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除外)投资的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工程造价在100 万元以下年采购项目和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内的服务类项目付款方式具体为:

1、包工不包料方式建设工程的材料款、机械台班、人工工 资等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2、成本加酬金方式建设工程原则上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总 工程款的90%(如工程款超过50万元可预付30%的材料款),余款10%的酬金待决算后付清。

3、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单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总价的80%,余款验收期满一年时付清;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70%,余款在竣工期满一年并决算的付清;100万元以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60%;决算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80%;验收合格满一年并决算的付清。

4、政府采购项目付款方式参照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执 行。

第八条中途不支付签证增加工程量价款,所有签证增加工程价款在结算审计后按项目付款方式的约定比例支付。

第九条土地征收按自然资源局实行的先收地再付款模式,房屋征收按住建局、财政局及征收办制订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资金拨付流程实行。

第十条政府性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城市更新、环境保护、污水处理等及县重点工程且要求加快推进工程进度需改变付款方式的,须经县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类项目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要强化质量约束条款,明确服务费用预留40%尾款,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质保期满并经相关单位确认无失职行为后结清。

第十二条财政性项目资金拨付流程。项目单位申拨资金须填写我县统一格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审批表,依次由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项目单位依据县政府审批的资金指标下达审批表,按政府投资项目准备好相关资料(发改委立项批文、财政投资评审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各项费用合同、施工进度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农民工工资到账证明、主管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复印件),到财政局业务股室办理资金指标下达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要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项目建设单位申拨工程款后,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须按规定将申拨资金的20%-35%转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按都府办字〔2025〕19号文件规定需审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结算后3个月内送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在接到项目单位送审后,送审资料符合要求的原则上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方结清工程款后(结算税额与发票税额不相符的,按差额扣减工程款);按主管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如有结余资金应及时缴入县级国库,并整理项目资料归档,做好国有资产登记。

第十六条本级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签订合同的项目,按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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