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都昌网 发布时间:2025-12-01 11:25
都府办字〔2025〕 44 号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昌县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员工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都昌县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员工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1月27日
都昌县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员工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为深入优化本县营商环境,聚焦园区企业员工住房保障需求,多渠道完善企业员工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提升员工归属感与幸福感,助力企业纾困,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坚持“园区统筹、部门联审、专业运管”的原则,成立都昌县工业园区企业员工住房保障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工业园区管委会、住保中心、自然资源局、公安交管大队、国资中心、国控集团各明确1名分管同志,实行月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由工业园区牵头召集。
二、房源筹集
主要有公租房和园区企事业单位自持房源。工业园管委会、县住保中心在芙蓉山工业集中区及蔡岭工业集中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筹集现有公租房,并积极协调园区企事业单位自持房源,按照“一张床、一间房、一套公寓”的模式,保障园区企业员工多元化住房需求。
三、分类保障
(一)园区企业员工。根据企业及员工个人需求,优先给予公租房配租保障。公租房按基本入住标准,对水电、地面、墙面、门窗及卫生间简易装修,达到入住条件。企业集体配租员工人均住房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企业员工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的,按照《都昌县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都府办字〔2024〕57号)规定执行。
(二)企业管理人员(含投资人)。周转房房源筹集主要有公租房和园区企事业单位自持房源,申请公租房的,需符合公租房的有关条件。企业管理人员有住房保障需求的,根据个人意愿,提供独立公寓或独立房间作为周转房,参照公租房标准装修。
(三)其他住房需求的企业员工。在县城范围内租房居住的,符合条件可在省网络平台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按照《都昌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租赁补贴保障暂按780元/人·年标准发放,四人及以上的申请户按四人标准执行。
四、申请条件
园区企业员工配租住房,是以员工个人名义申请专门用于优先保障园区企业员工的住房。申请人必须为注册落户都昌工业园且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的投产企业在职员工。
(一)企业员工申请条件。1.都昌户籍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①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②户口本上家庭成员均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含公租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③有稳定劳务关系且已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2.县外户籍(特指都昌县无直系血亲)员工申请条件:①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②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③工业园区连续稳定务工6个月以上;④未达到工业园区连续稳定务工6个月以上条件的以都昌户籍员工为申请人,外县户籍员工为共同申请人。
(二)企业管理人员(含投资人)。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2.营业执照或劳务合同;3.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三)申请住房补贴条件。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2.有稳定劳务关系且已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3.家庭成员均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含公租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4.在县城范围内租房居住。
以上申请实物配租或申请住房补贴人员其他申请条件需符合《都昌县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都府办字〔2024〕57号)。
五、操作流程
(一)配租数量
在都昌工业园区购地自建厂房的企业,应把员工宿舍楼纳入规划、建设范围,原则上不再分配住房申请名额,政府已集中分配公租房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申请配租。如确有刚性需求的按照都府办字〔2024〕57号文件规定受理。
租赁入驻政府投资标准厂房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凡按招商引资、厂房租赁合同履约入驻投产企业,经部门联审无异议的,按照每名员工10平方米标准据实保障刚性需求的。
租赁入驻政府投资标准厂房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员工住房需改善保障条件的,暂按3个标准组合配租:①按期申规入统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②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③新获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创平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之一。暂定配租标准: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按照每人12平方米标准据实保障,达到上述标准中两条的按照每人15平方米标准据实保障,同时达到上述三条标准按照每人18平方米标准据实保障。
申报时,企业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同县住保中心将分解到企业的房源数书面通知各企业。员工、企业均向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县住保中心签订承诺书,不得弄虚作假,各企业按房源数组织员工在省网络平台申请。
(二)申请程序
公租房申请、审核均在网络平台操作完成,不受理纸质版材料。申请人打开本人手机支付宝→搜索“赣服通”→“一件事专区”→“查看更多”→“公租房申请一件事”→ 按要求填写申请并上传材料。
申请园区企事业单位自持房源的,由招商引资服务单位领取并指导企业员工填写部门审核申请表(表格见附件),统一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企业员工网上申请前初审等工作,初审时需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反馈,无异议后在省平台系统申请。
1.企业员工。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住房情况说明、劳务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工资收入等证明材料拍照上传。
2.企业管理人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住房情况说明、劳务合同、银行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与管理岗位相匹配的证明材料拍照上传。
3.企业投资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情况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不是本人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拍照上传。
(四)房源配租
申请公租房的,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网上初审公示后,县住保中心对初审结果及各部门的反馈情况进行复核、抽查,对通过复审的予以复审公示,申请人可在手机平台系统查询审核结果。复审公示结束后,县住保中心在平台系统中提供房源,择期公开摇号分配。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住保中心届时邀请申请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员、监察员、新闻媒体等参加,每位申请人的摇号中签结果具体到房屋栋号、房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申请园区企事业单位自持房源的,由各责任单位审核资格条件后,在网上予以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作专班联席会审批,依规分配房源。
六、动态管理
工业园区配租住房面向的是企业员工,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承租户违规收取费用,如有违规行为,直接收回该公租房并登记在案。
(一)配租管理
对配租住房制作“二维码”,加强动态监管。住房承租人(共同申请人)确定后,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以企业为单位组织承租人与住房管理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政府基本装修的公租房为4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为0.40元/月·平方米)等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视为自愿放弃配租资格。
租住期内租户本人需每年向工业园区管委会依规提供租赁入住的相关信息,提交工作专班及相关部门联审后,县住保中心依规进行备案登记。
(二)退出管理
1.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及时到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工作专班根据分类管理情况,分别书面告知县住保中心或县国控集团依规办理。
2.经审核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不再符合工业园区配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工作专班联审后根据分类管理情况,分别书面告知县住保中心或县国控集团依规办理。①出借、转租转让或闲置超3个月住房;②已搬离、迁出或已购置住房的;③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④利用配租住房从事经营性活动;⑤逾期六个月未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视为自愿放弃配租资格合同终止,所欠租金和其他费用并依法追缴。⑥所在企业迁出工业集中区、停产或关闭的且住户不在园区务工;⑦《都昌县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都府办字〔2024〕57号)规定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住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运维管理
公租房运维管理由县住保中心负责,自持房源的租金收缴、腾换及物业管理由县国资中心统筹、国控集团负责。
本措施是在《都昌县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都府办字〔2024〕57号)、都府办字〔2013〕116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细化,园区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以本规定为准。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