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都府办字〔2025〕46号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昌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指导各单位财政资金项目合同签订,加强财政性项目资金拨付流程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运行,提高资金投资效益,县政府办出台了《都昌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财政投资项目逐年增多,涉及到城建、环保、农林水等行业部门,数量庞大、分布零散、主体多元,各个单位所签订合同资金支付方式多样,为指导全县财政项目合同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办法》(都府办字〔2025〕19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上级专项资金及专项债资金按其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没有具体管理规定的,开工后可预拨不超合同价款20%农民工工资,进度款可按完工工程量的70%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拨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80%;对已取得审计报告的,除质保金外拨付工程款。
第二、县本级财政性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和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的资金付款方式具体为:
1、市政工程完成总工程量超过50%的,当年可拨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当年可拨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后可拨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80%;自验收合格且审计后的第二年付清。
2、房屋建筑工程:①完成第一层现浇②每五层建筑③主体封顶④装修装饰完工,可分别拨付一次工程款(不超过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后拨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80%;自验收合格且审计后的第二年付清。
第三、保证农民工工资,单位申拨工程款,要按照比例将资金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都昌县财政局经建股
解读人:占美宇
联系电话:0792-521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