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都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 《都昌县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起草说明
现就《都昌县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作以下简要说明:
一、《办法》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和住房建设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赣政府令第262号)《九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22〕5号)《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九农字〔2020〕49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局根据县领导指示,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全县工作实际,草拟了《都昌县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2024年9月19日,书面征求24个乡镇和12家县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充分吸纳相关意见和建议。10月29日,县委常委、副县长曹卫主持召开了暂行办法座谈会,分别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一线代表和相关业务单位意见建议。11月13日,通过县政府网站发布,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修改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该《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八章三十八条,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规划管控、建房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县城规范区范围)农村村民在符合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协调机制。建立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分别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广新旅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公路发展中心、供电公司和通信等部门单位,联席会议由农业农村局牵头,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召开。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并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民自建房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明确职责分工。为保障村民权益,我县村民自建房按照县级指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进行分级管理。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属地政府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授权并指导属地乡镇办理规划许可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手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技术指导,规范农村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村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明确规划管控。村民自建房选址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办法》明确禁止相关范围内不得选址建房。严格执行乡村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批准制度,不得未批先建。
属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房管理服务工作,明确村民自建房具体管理机构和审批、规划管理、质量安全等具体责任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赋权、委托,实施村民自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徐埠良种场村民自建房行政管理归属徐埠镇人民政府,红光林场村民自建房行政管理归属蔡岭镇乡人民政府,朝阳林场村民自建房行政管理归属土塘镇人民政府,武山林场村民自建房行政管理归属大港镇人民政府。
(五)规范建房审批。《办法》规定了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对村民建房不予批准的九种情形,以及村民建房审批的程序。对申请使用农用地、未利用地进行新建住房的程序也进行了明确。
(六)加强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村民自建房管理,落实“五到场一公示”制度,全面实行村民自建房挂牌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自建房申请人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建立管理档案,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建立村民自建房动态巡查、违规建房投诉和举报奖励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开展村民自建房自治管理。
(七)明确法律责任。明确对未批先建、非法占地等情形进行分类处罚。对村民自建房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相关说明
本实施方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已协调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都昌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