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府办字〔2024〕37号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昌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都府办字〔2024〕37号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昌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关于印发都昌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都昌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安委〔2022〕10号)和县安委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实施方案》(九安发〔2022〕25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坚持“两个至上”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政府与市场相结合,解决现实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综合施策、分类施策,将综合整治行动纳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要内容,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及两者兼具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停放、充电以及蓄电池报废回收等安全要求参照电动自行车执行。
三、整治重点及任务分工
(一)强化源头治理,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1.贯彻落实国家产业领域政策。宣贯落实国家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相关产业政策,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水平。(县工信局、县市监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学习宣贯落实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学习宣贯《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和《江西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等省级地方标准。此项工作于2025年底前完成。(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司法局、专班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强化认证监管工作。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依法查处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认证要求生产、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避免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辆流入市场。(县市监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4.落实互认协同要求。督促认证机构加强CCC获证企业生产一致性检查。指导生产企业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以上工作于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县市监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5.加强产品创新研发。鼓励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生产企业研发推广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县科技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6.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等宣贯,依据《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开展电动自行车企业公告申请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以上工作于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县市监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7.强化企业质量管控。摸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此项工作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核实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均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排查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督促其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获得认证,逾期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再出厂销售。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产品质量抽查,坚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依法依规处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强缺陷产品召回,严格落实《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督促生产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及时召回缺陷产品,消除安全隐患。以上工作,除标注时间外,均于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监局牵头负责,县工信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二)着力整治市场销售流通领域违法违规问题
8.整治销售企业和网点。集中约谈一次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网点)负责人,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明确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此项工作于2024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网点)集中开展一轮执法检查,凡发现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此项工作于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市监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9.严惩制假售假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生产销售尺寸限值、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车速限值、预留解除限速“后门”、过流保护、电机电池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的违法行为,以及“换电”、维修等经营性服务中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违法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应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等网络链条。以上工作于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公安局、县市监局牵头负责,县工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0.严查非法改装。强化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整治,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消费者购买或发现非标电动自行车或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相关职能、依法及时处理消费者诉求。以上工作于2024年8月底前开展专项整治并持续推进。(县市监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1.规范线上销售活动。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组织召开行政指导座谈会,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督促电商平台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强化网络交易监测力度,开展相关商品监测排查,对涉嫌违法违规信息及时依法处置。依法要求电商商家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等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以上工作于2024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市监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商务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2.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监督快递企业严格执行寄递安全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县邮政管理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加快解决停放充电设施不足、充电费用偏高问题
13.强化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规划审查内容,督促新建住宅小区按照不低于0.6个/户标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车位,每辆电动自行车停放面积不小于2.2m×0.8m。督促指导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为保障居民生活必要,利用既有住宅小区公共空间新增停放场所,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可按照符合利用、功能兼容的原则合理安排。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但不得改变公共空间属性。利用已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确需调整规划的,要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等公共开放空间,应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以上工作于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县住建局、县城管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4.推进既有小区和有关单位增设设施。组织发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逐个摸排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数、集中停放车位数、充电点位数,合理制定增建计划,此项工作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地方政府民生事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属地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利用公共用地、原有车棚(位)加快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支持通过法定程序使用维修资金或公共收益落实建设资金。鼓励产权单位自主投资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积极推广共享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营运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督促指导县出资监管企业根据需要带头增设停放充电设施。(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国资委牵头负责,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5.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指导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摸清架空层底数,建立工作台账,联合有关部门对照台账开展抽查核查,此项工作于2024年7月底前完成。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仍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架空层,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架空层,并合理设置临时停放区域,此项工作于2024年8月底前完成。组织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开展警示约谈,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督促按照要求加强架空层日常使用管理和夜间巡查检查,规范车辆停放,加强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此项工作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建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6.优化接电服务。指导督促供电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要求,全面推广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明确电网侧接入部分(含电表箱)的投资由供电企业承担,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主动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积极做好居民小区充电设施供电电源及报装接电需求情况摸排,统筹安排电网改造计划,提升供电负载能力。按照低压非居民用户办电服务标准,进一步压减充电设施接电服务时长,规范报装材料、优化办电流程,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纳入电力服务保障事项,对已经直供到户的居住区规范受理报装申请,保障集中充电设施接电;积极回应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户用电安全服务需求,加强电气安全技术指导,对发现的用电安全隐患,指导用户制定整改方案,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监督整改。以上工作于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发改委牵头负责,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7.降低充电成本。规范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确保居民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服务费按照利民惠民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实施市场调节价。鼓励结合地方财力状况,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依法查处供电企业及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价格违法行为,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上工作于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发改委牵头负责,县市监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持续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18.实施登记管理。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推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三码合一”,采集电动自行车车主信息、车架号、电机编号、蓄电池识别代码,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溯源管理。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方便群众在购车现场完成登记,提高电动自行车上牌率。以上工作于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9.加快超标车辆淘汰。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临时通行标志管理;已实施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不再延长过渡期限。所有超标车辆于2025年底前全部依法淘汰。(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0.加强路面执法和渡运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存在电动自行车渡运情况的,应明确相关安全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予以指导,港口航运管理部门对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以上工作于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港航分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1.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逐一摸清即时配送企业情况,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行驶速度不高于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采取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加强对即时配送企业的行政指导,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以上工作于2024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市监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五)突出整治违规违法停放充电问题
22.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聚焦高层建筑、住宅小区、经营性自建房等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对于屡劝或经罚不改的用户,向用户所在单位及社区通报违法行为。乡镇政府根据省政府赋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依法查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法行为。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村(居)委会、乡镇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由乡镇政府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以上工作于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建局、县公安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3.强化技防物防应用。逐一摸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企业数量,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此项工作于2024年底前完成。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探索形成一套符合本地实际的蓄电池换电管理经验模式,此项工作于2025年底前完成。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电动车智能阻止系统,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立即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县市监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建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六)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24.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部署要求,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于2024年8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县工信局等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5.健全报废回收机制标准。落实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宣贯强制性报废标准。强化对蓄电池检测机构监管,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资金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及时跟踪国家即将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出台后第一时间抓好贯彻落实。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充分发挥国企引领作用,鼓励县出资监管企业研究建立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以上工作于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市监局、县发改委、县国资委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七)解决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不足问题
26.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主流媒体和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都昌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相关内容,采取专题报道、专家访谈、网络直播等形式进行解读,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火情应对技能和逃生自救能力。各地新闻媒体要定期曝光涉及电动自行车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反映违法线索。(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7.强化常识性宣传和警示性教育。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督促骑乘人员安全文明出行。制作发布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片、公益广告片和宣传海报等新媒体作品,强化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常识性宣传和警示性教育,相关部门利用所属宣传资源平台同步推送。各地要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结合消防宣传“五进”,发动网格员、片区民警、物业服务人员、消防志愿者等基层力量,进门入户开展宣传提示和警示提醒;利用标语横幅、海报宣传栏、户外视频、楼宇电视、电梯广告、社区广播、农村“大喇叭”等载体高频次宣传电动自行车火灾危险性、防范常识及典型案例,重点宣传“车入楼、线出户、自拆改”的火灾危险危害,教育引导群众不购买或使用未经CCC认证产品,不擅自改装原车蓄电池。(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牵头,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监局、县邮政管理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8.开展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有关部门要按条线开展本行业、本领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纳入所属系统单位人员常态化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所属系统单位组织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疏散逃生演练、观看电动自行车火灾案例警示片。(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八)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29.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建立“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牵头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相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以上工作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监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0.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以及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进行曝光。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上工作于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市监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工信局、县公安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本次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2025年底,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30日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立足整治实效,细化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综合整治行动方案,专题研究部署。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涉及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隐患深挖细挖、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摸清辖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现有充电端口数量及缺口数量,摸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现状、制定建设计划,摸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底数、销售主体底数,边摸底边排查、边排查边整改,有效纠治一批即查即改问题,不能立即整改的研究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安全。
(三)综合整治阶段(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隐患,建立任务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到位;按照充电设施建设计划,列出时间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加快工作进度,同时开展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回头看”,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存量问题闭环整改到位,及时总结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综合整治行动经验做法,基本建立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树立常态化管理意识,既要持续做好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工作,又要稳步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切实巩固整治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工信、市场监管、应急、商务、住建、财政、公安、生态环境、邮政、国资委、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参加的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专班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统筹解决整治行动中的突出问题,共同开展调度会商、督导检查、通报等重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方案任务分工,制定本行业行动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完成时限,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推动各项任务目标落地见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开展安全公益宣传,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和违法线索,强化社会监督。
(三)严格督导问效。县政府将建立考核督导机制,将组织实施、综合整治和行动质效情况纳入政务督查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和应急管理考核等重点内容。对行动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加大点名、通报、约谈力度。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对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溯源调查并依法追责。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于2024年7月15日前将整治工作机制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实施方案报县工作专班,自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都昌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重点
任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