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办事申请指南
一、设定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2021 年 6 月 11 日)、《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和《江西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规字〔2022〕6号)。
二、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对持有本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三、低保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人户分离”且在实际居住地满一年的,可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但是居住在省外的除外。申请人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手续,并自觉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以电子授权为主、纸质授权为辅,若无特殊情况,一律采取电子授权。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无虚报、隐瞒、伪造。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如实申明。
申请人所需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等;
2.《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无法进行电子授权需提供);
3.《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
(二)受理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受理,上传相关材料,通过“数字民政”系统核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受理申请的次日起3—5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调查分析、评价估量。
1.初审及公示。在乡(镇)人民政府实地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7天。
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在自收到信息核对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评估结果核查报告。
3.民主评议。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民主评议。
(三)审核确认
1.审核确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并在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审核确认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2.审核确认公示。对确认给予最低低保的家庭,乡(镇)和村(居)委会应当在固定的政务、村务公开栏等场所向社会长期公示。
(四)发放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确认意见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直接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社保卡账户。
四、城乡低保标准
2026年都昌县城市低保标准最高常补对象每人每月1005元,农村低保标准最高常补对象每人每月785元。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4: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授权部门及联系方式
县民政局,联系电话:0792-522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