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九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九民发〔2022〕174号)
二、受理条件
【予批准的条件】
急难型临时救助: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出型临时救助: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3.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救助: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3.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批准的条件】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3.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人员除外);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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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
1 |
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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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
镇人民政府 |
2 |
0 |
是 |
否 |
四、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①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救助;②低保对象按20%救助;③其它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困难对象按12%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①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救助;②救助低保对象按20%救助;③其它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困难对象按12%救助。
(三)特别救助: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①特困供养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救助;②低保对象按20%救助;③其它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困难对象按12%救助。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办理地点: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处提出申请。
2.受理
应当对临时救助申请相关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审查。
4.审核确认。
5.资金发放。
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8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4: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授权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县民政局,联系电话:0792-522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