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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支持就业困难人员低成本创业工作指引

日期:2025-05-15 09:07 来源: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5〕5号)要求,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到乡镇、街道临时摊点经营场所低成本摆摊创业工作,制定工作指引如下:

一、服务对象:

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中已登记并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以下群体:

1.零就业家庭成员;

2.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员;

3.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5.脱贫劳动力;

6.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7.专业退捕渔民;

8.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人员;

9.其他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服务标准

设备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本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可重复享受),每人只享受一次,对创业者是否注册企业实体或个体工商户不作要求。借用设备未稳定经营满6个月或佐证材料(尽量简便)认定不合格的,不得享受设备补贴政策,先期借用的摆摊设备由县人社部门统一收回保管。

三、申报时间:

2025年5月30日前

四、申报方式:

1、申报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报名;

2、在户籍所在地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3、由乡镇推荐1名创业人员至县就业援助股。

五、申报流程:

申报人填写《报名登记表》(附件1),县就创中心会同相关乡镇审核人员条件和困难情况确定,并填写《设备借用申请表》(附件2)等材料。各乡镇每月到摊点进行核实登记,掌握是否稳定经营,跟踪提供就业服务。

六、补充说明:

1.申请人应为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未从事过摆摊经营,前期从事摆摊经营人员不属于服务对象;

2.各乡镇选好固定摊位点,做好数据比对,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推荐1人上报至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审核(如报名为2人以上可采取抽签的方式)。

3.申请人所需摆摊主体设备由县统一采购,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辅助设备可由摆摊创业者根据需求自行采购)。

4.各乡镇要明确责任人,做到每个月至少一次到帮扶点跟踪服务,并提供必要的收支流水情况、经营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等,确保摆摊创业稳定经营成功至少6个月以上。

5.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后,经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可享受一次性设备补贴,设备归摆摊经营者所有,同时申请补齐5000元差额。

                                                      

都昌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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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袁城煌

审核:王会香

核发:陈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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