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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府办字〔2024〕49号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昌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10-08 09:12 来源:

都府办字〔2024〕49号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昌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都昌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8日

都昌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已建成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都昌县辖区内相关部门、乡镇承担建设并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未建成的待建成后参照执行。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要求。

第四条  建立项目管理长效机制,完善项目运行管理措施,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通过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的实施,达到以下目标:

(一)有效削减村庄污染负荷,使村庄环境大幅度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提升。

(二)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湖泊水体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三)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逐步形成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自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运维主管人员,建立运维资金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组织村委会(社区)、村小组或者运维单位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做好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抓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本部门承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清单整改落实,负责改厕、厨房隔油、黑灰分离等源头处理工程的建设及指导,牵头推动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督促指导和调度本部门资金承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清单整改落实情况,并对全县纳入监管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开展运维,及时将完成此次整治的设施情况录入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进行监管;对日处理规模在20吨及以上的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一年不少于2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日处理规模在20吨以下的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一年不少于1次;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和调度本单位承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周边村庄纳管建设等情况,指导督促本部门抓好该设施问题清单整改落实;县水利局负责督促指导和调度本部门承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等情况,指导督促本部门抓好问题清单整改落实;县发改委负责督促指导和调度本部门承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等情况,指导督促本部门抓好问题清单整改落实;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

第七条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有效运行。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八条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可根据各乡镇实际选择专业公司或者自行维护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对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应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小组,每月至少检查1次各村(社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并建立运行检查台账,及时监督指导各村委会(社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村(社区)应落实一名责任心较强懂技术的设施管理人员或者聘请第三方专业公司人员,具体负责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按照操作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杜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间歇性运行、不运行或闲置。

第十一条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管理人员或者聘请第三方专业公司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对本村(社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入户收集池、沉淀池(集水井)、检查井、管网,格栅、沉砂池、调节池、厌氧池、人工湿地、一体化设备等设施,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

(一)每月对格栅、检查井、井盖、管道进行清渣1次保持正常功能;雨季期间应增加检查频次。

(二)每半年对调节池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每年对厌氧池、耗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积,对人工湿地植物需保持合适的密度,并应合理修剪、清理。

(三)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不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确保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发现设施损坏不能维修的应及时向村委会(社区)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维修意见。

(四)负责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

(五)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

(一)工程项目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书、审计报告和移交记录。

(二)污水处理设施的说明书、维护手册(一体化设备),工程项目竣工图纸。

(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文件,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年度检修记录、运行维护记录等。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江西省农村环境系统监管平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测费用由县乡财政各承担50%,县财政将运维费用纳入年初预算。全县每个运维点运维费用具体由各乡镇自行同第三方运维单位签订合同。其他的由乡镇财政、村委会及村小组合理承担,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含出水水质监测费用),将运维费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由县生态环境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社区)自行运行维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纳入省市农环系统平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定期向县生态环境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应在村委会(社区)适当位置公示运维巡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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