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跨省异地就医自助办理告知书
1.请根据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备案实际情况,如实选择备案类型,其中,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待遇政策与参保地同等级医疗机构一致(备案有效期间在江西省就医,个人先行自付10%);跨省异地转诊就医待遇政策支付比例下降10%(备案有效期间在江西省内就医与参保地同等级医疗机构一致);跨省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待遇政策支付比例下降20%(备案有效期间在江西省内就医与参保地同等级医疗机构一致)。
2.跨省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待遇政策(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因各省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3.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参保人员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跨省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4.如需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异地备案,备案地请填写相应省级统筹区。
5.在备案地非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现有规定办理。
6.如已在就医地办理入院登记,为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请将备案开始日期设置为入院日期之前。
7.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原则上非客观原因6个月内不能取消或变更备案地。办理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可根据自身就医需求取消变更。
8.在备案地的医保就医购药行为需遵守就医地和参保地的有关医疗保障规章制度。
9.如取消异地备案,需先完成备案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结算或零星报销。
10.异地就医业务咨询电话:0792-5226367,5566050。